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07浏览次数:869


为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教学督导,是严格教学规范、推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以督导教,以督促改,以督促管。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分别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院(部)教学督导组两级督导组织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聘用一定数量督导人员,负责对全校教学和相关教育活动进行教学督导;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院(部)负责组建,配备一定数量督导人员,负责本院(部)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原则

1.科学性原则。教学督导人员要基于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及我校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督查与指导教学工作。

2.激励性原则。教学督导人员应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学单位与教师个人工作积极性来开展督导工作,要充分尊重教学部门与教师付出的辛勤劳动,大力表彰与宣传先进典型,以此带动全体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3.民主性原则。学校教学督导人员应相信和尊重二级学院(部)领导、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以优良的民主作风和服务意识赢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4.独立性原则。教学督导应相对独立地开展教学督查与评价,各项考核评分要坚持标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人员主要职责

1.教学值周(每周1次/人)。

2.分组开展听课,并按听课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课后及时向授课教师交换听课意见或建议)。

3.开展各类教学检查及参与教务处等部门组织的巡查、巡考,并按教学检查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定期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深入了解各二级学院(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5.收集、整理、汇总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及时向所负责的二级学院(部)提供教学反馈信息。

6.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学督导组每学年可作专题调研。教学督导组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制订工作方案,使调研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规范有序地进行,调研结束后,提交调研报告,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学校教学督导人员对所负责的院(部)的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述,形成书面材料供学校《质量监控与督导简报》(月报)选用。按照质量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教学督导人员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交质量管理办公室。

8.学校教学督导人员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按时参加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学习或工作会议,自觉开展现代高职教育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人员主要职责

1.做好常规教学督导巡查工作。

2.对本单位所有专兼职任课教师进行听课,并按听课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3.开展本院(部)教学检查,并按教学检查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学校发展大局,遵循教育规律,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既督教、督管,又要督学,对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与教学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对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日常教学活动针对性地开展督导工作。

2.准确定位,坚持做到“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遵令不施令,做事不多事”。讲究方法,尊重教师,服务教学,在工作中做到“真心为学生建言,诚心为教师出谋,热心为领导献策”。

3.教学督导人员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在工作中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人为本、平等交流,如实地听取和反映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第七条 教学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一)学校教学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1.热爱教学督导工作,具有高尚的师德,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关心支持学校发展。

2.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专业背景与学校所开专业或公共课程(大类)相匹配。

4.教学督导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二)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1.具备担任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素质(参照学校教学督导任职条件前两点)。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学能力与教学效果受到学生及同行好评,具体由各二级院(系、部)自行掌握。

第八条  教学督导人员聘用办法

1.教学督导人员聘任采用个人申请,(部)推荐,人事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人选,学校颁发聘书

2推荐的教学督导人员可为本单位退休或退居二线的中层以上干部或在岗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专家。

3. 教学督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

4.二级督导,由各二级学院(部)确定具体人员,并报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权利和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人员权利

1.随时听课(包括了解各个教学环节),指导课堂教学。

2.调查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

3.对考试进行检查、询问,巡视考场及分析考试结果。

4.对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5.监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待遇

(一)学校教学督导人员的待遇

1.外聘(含本校退休)教学督导人员待遇

(1)完成基本工作量,发给学校规定的基本报酬(标准为全年10,000元)。全年基本工作量包括:听课110节(不少于80人次);参加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教学检查及会议或学习活动。

(2)如实际听课超过110节,按相同职称外聘教师上课酬金另发补助。

(3)如实际听课未达到110节,每少1节扣80元;如少参加一次教学检查扣80—150元(根据检查所需时间确定),少参加一次会议或学习活动扣50元;如经常不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明显不合要求,酌情扣款,全年扣500—1000元。

2.校内教师兼任学校教学督导员待遇

(1)校内专职教学督导人员工作量

全年基本工作量:听课90节(不少于50人次);参加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教学值周(每周1次/人)和正常的教学检查及会议或学习活动。

(2)校内兼职教学督导人员督导待遇

①全年基本工作量:听课90节(不少于50人次);参加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教学值周(每周1次/人)和正常的教学检查及会议或学习活动。

②将聘任期内每年所承担教学督导工作量折算为课时。折算办法:听课,按实际听课节数1:1折算为上课节数;教学检查,按每次检查所用时间(小时)2:1折算为上课节数。

③学校兼职督导人员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基础上超出部分按超课时计算。

(二)二级督导人员待遇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掌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