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07浏览次数:256


为提高部门办事效率,切实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服务,创新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1、限时办结制要求部门全体人员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事项。

2、限时办结事项包括部门服务承诺内容和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3、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自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4、限时办结时限要求。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凡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与回复,未明确时间要求的,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校或部门领导交办的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对请示性事项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部门负责人亲自督办,优先办理重大疑难问题,需提请学校讨论决定的,经请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期办理,经查实,追究承办人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员的。

6、部门全体人员建立限时办结事项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事项内容、办结时限、完成情况、反馈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