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通知

发布者:质量监控与督导发布时间:2023-10-10浏览次数:10

各处室、各院部:

为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31号)文件精神,现将“双师型”教师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着力打造德技双馨、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二、认定范围

“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主要为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和从行业企业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产业教授、产业导师等,下同)。公共课教师、校内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可参照实施。

三、认定等级

“双师型”教师分为: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三个等级。

四、组织实施

各院部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各院部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各院部党政负责人担任。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学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各院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组成。人事处负责全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服务工作。

五、认定条件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认定工作的第一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撤销。

对“双师型”教师教学水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和社会服务能力等要求参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附件1)执行。

六、时间安排

1. 1010日前,学校布置“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2. 1016日前,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部门单位组织符合条件教职工填写《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附件2),并对照认定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023日前院部评议推荐。各院部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在院部内公示5天后,签署评议推荐意见。

4.1027日前,学校认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相关材料分别提请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工作组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结果公示。

七、具体政策口径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达到更高级别条件的教师可申报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同一级别不重复认定。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或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再申报并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的,在校服务期间,证书长期有效。证书有效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流动至高等职业学校,证书需重新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流动至中等职业学校,同一级别证书无需重新认定。

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仍应积极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和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提高关键的知识技能,并在教学业绩、教育研究、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新成果,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还要发挥好传帮带或示范引领作用,为学校、专业、基地、团队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学校将上述要求作为“双师型”教师考核、认定或续聘(校外兼职教师)的重要依据。

八、报送材料要求

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各部门、单位将审核盖章好的《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双面打印);二级学院(部)“双师型”教师认定汇总表纸质版盖章,于1023前交至人事处229办公室,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人事处邮箱rsc@jscj.edu.cn

 

联系人:刘薇,联系电话:83858081,申诉监督电话:8385809883858866特此通知。

 

附件:

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      

2.《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          

3. 二级学院(部)“双师型”教师认定汇总表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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